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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CA证书办理涉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2浙地税函〔2010〕263号 (第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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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公布,2010年6月22日印发)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精神,经研究,
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积极推广应用由浙江省数字认证中心核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自2007年5月以来,省局在金华市、嘉兴市、杭州市、温州市、衢州市、绍兴市、义乌市、桐乡市、长兴县、平阳县、海宁市、海盐县、永康市、
杭州余杭地税局等14家单位开展CA证书试点应用。到2010年3月,全省共有13185户企业用CA证书进行了网上申报工作,试点应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8年,省局下发了浙地税函〔2008〕408号文件,明确提出“简化CA认证用户涉税手续 ”,
规定“网税系统申报纳税人应用CA认证的,报送电子纳税申报资料后,不再要求重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由于缺乏后续的有效跟踪管理,部分单位依然要求CA认证用户重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CA认证用户没有享受到简化涉税手续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国家密码管理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密局发〔2009〕7号)的规定,
地税系统纳税人用CA证书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税系统》)办理涉税事项,在线实现涉税数据的“电子签名”,
可以保证《网税系统》传输内容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能有效解决原有网上办税法律争议的问题。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首先要做好税务机关内部的思想发动工作,充分认识做好《网税系统》应用CA认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次,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对纳税人应用CA证书遇到的问题,要快速响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切实维护地税系统良好形象。
第三,要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向纳税人宣传应用CA证书后的激励措施和后续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加强办税能力建设。
二、积极推广,全面应用
全省地税系统推广应用CA证书总体目标为:2010年底实现各市、县(市、区)局最低使用CA认证用户达100户(不包括原试点应用户数),
力争到2012年底前实现《网税系统》用户CA认证覆盖面超过50%。
省局决定将该项工作纳入全省地税征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单位应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统一部署、明确任务。
分管局领导要具体负责,统一协调、整合资源、集中精力,组织做好推广应用工作。征管部门要牵头负责拟定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组织协调推广应用工作,分解落实推广应用任务,汇总和协调解决推广应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总结和汇报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等。
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三、有关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
(一)免除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凡是办理CA认证的《网税系统》用户,应采取CA证书方式登录《网税系统》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
并保证所提供的电子纳税申报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CA用户按规定成功办理网上纳税申报后,不必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只须按规定自行完整保存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A用户未采取CA证书方式登录《网税系统》办理涉税事项的,仍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二)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功能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地税信息化“大集中”工程建设进程,在已有网上税务登记、网上受理、审批部分涉税文书、最新政策通知、
通告发布和待办事项提醒等功能基础上,逐步拓展《网税系统》CA证书用户办理涉税事项范围,如网上税务验证、网上办理发票领购、缴销等涉税服务,
进一步减少CA证书用户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业务量,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提供免费、同步培训
各级地税机关应同步推进CA认证和网上办税业务的培训工作,全面落实免费培训机制(包括CA证书安装培训和CA证书应用培训等),
切实减轻征纳双方的推广应用负担。
(四)强化政策辅导力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CA证书用户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的纳税辅导工作,及时了解CA证书用户纳税人的真实需求,
主动利用电话沟通、短信提醒、上门辅导、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政策辅导效率,提升纳税人电子申报质量,
有效消除纳税人应用CA证书办理涉税事项的疑虑,努力实现纳税服务“零距离”。